中央農村工作會議在京召開
習近平對“三農”工作作出重要指示
新華社北京12月20日電?中央農村工作會議19日至20日在北京召開。會議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,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全會精神,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“三農”工作的重要論述,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,分析當前“三農”工作面臨的形勢和挑戰,部署2024年“三農”工作。
黨中央高度重視這次會議。會前,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就開好這次會議,做好“三農”工作提出明確要求。
中共中央總書記、國家主席、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對“三農”工作作出重要指示。習近平指出,2023年,我們克服較為嚴重的自然災害等多重不利影響,糧食產量再創歷史新高,農民收入較快增長,農村社會和諧穩定。推進中國式現代化,必須堅持不懈夯實農業基礎,推進鄉村全面振興。要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,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全會精神,錨定建設農業強國目標,把推進鄉村全面振興作為新時代新征程“三農”工作的總抓手,學習運用“千萬工程”經驗,因地制宜、分類施策,循序漸進、久久為功,集中力量抓好辦成一批群眾可感可及的實事。要全面落實糧食安全黨政同責,堅持穩面積、增單產兩手發力。要樹立大農業觀、大食物觀,農林牧漁并舉,構建多元化食物供給體系。要守住耕地這個命根子,堅決整治亂占、破壞耕地違法行為,加大高標準農田建設投入和管護力度,確保耕地數量有保障、質量有提升。要強化科技和改革雙輪驅動,加大核心技術攻關力度,改革完善“三農”工作體制機制,為農業現代化增動力、添活力。要抓好災后恢復重建,全面提升農業防災減災救災能力。要確保不發生規模性返貧,抓好防止返貧監測,落實幫扶措施,增強內生動力,持續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。要提升鄉村產業發展水平、鄉村建設水平、鄉村治理水平,強化農民增收舉措,推進鄉村全面振興不斷取得實質性進展、階段性成果。
習近平強調,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堅定不移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“三農”工作的決策部署,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,堅持城鄉融合發展,把責任扛在肩上、抓在手上,結合實際創造性開展工作,有力有效推進鄉村全面振興,以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更好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建設。
會議傳達學習了習近平重要指示,討論了《中共中央、國務院關于學習運用“千村示范、萬村整治”工程經驗有力有效推進鄉村全面振興的意見(討論稿)》。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、國務院副總理劉國中出席會議并講話。
會議指出,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指示,站在黨和國家事業全局高度,闡明了推進鄉村全面振興的戰略要求和主攻方向,具有很強的思想引領性、戰略指導性和現實針對性,是做好新時代新征程“三農”工作的根本遵循和行動指南。必須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“三農”工作的重要論述和重要指示精神,站在堅定擁護“兩個確立”、堅決做到“兩個維護”的政治高度,完整準確全面把握內涵要義和實踐要求,不折不扣抓好貫徹落實。
會議強調,要學習運用“千萬工程”蘊含的發展理念、工作方法和推進機制,從農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實際問題出發,找準鄉村振興的切入點,提高工作實效。抓好糧食和重要農產品生產,穩定糧食播種面積,推動大面積提高糧食單產,鞏固大豆擴種成果,探索建立糧食產銷區省際橫向利益補償機制,做好農業防災減災救災工作,確保2024年糧食產量保持在1.3萬億斤以上。加強耕地保護和建設,健全耕地數量、質量、生態“三位一體”保護制度體系,優先把東北黑土地區、平原地區、具備水利灌溉條件地區的耕地建成高標準農田,適當提高投資補助水平。支持農業科技創新平臺建設,加快推進種業振興行動。落實好防止返貧監測幫扶機制,提高產業和就業幫扶實效,推動建立農村低收入人口和欠發達地區常態化幫扶機制。堅持產業興農、質量興農、綠色興農,精準務實培育鄉村產業,完善聯農帶農機制,實施農民增收促進行動。適應鄉村人口變化趨勢,優化村莊布局、產業結構、公共服務配置,扎實有序推進鄉村建設,深入實施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提升行動,推進農村基礎設施補短板。統籌新型城鎮化和鄉村全面振興,提升縣城綜合承載能力和治理能力,促進縣域城鄉融合發展。完善鄉村治理體系,推進抓黨建促鄉村振興,堅持和發展新時代“楓橋經驗”,建設平安鄉村。大力加強農村精神文明建設,持續推進農村移風易俗。強化農村改革創新,在堅守底線前提下,鼓勵各地實踐探索和制度創新。
會議強調,要加強黨對“三農”工作的全面領導,壓實五級書記抓鄉村振興責任,落實農業農村優先發展要求,強化政策支持和要素保障。改進工作方式方法,加強作風建設,大興調查研究,順應自然規律、經濟規律、社會發展規律,把握好工作時度效。廣泛匯集各方力量,以釘釘子精神抓好黨中央“三農”工作決策部署落實落地。
國務委員兼國務院秘書長吳政隆主持第一次全體會議。
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成員,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、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負責同志,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、有關人民團體、有關金融機構和企業、中央軍委機關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參加會議。